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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社保业务结算期有变化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哪些社保业务结算期调整为每月7号-10号?
(1)企业单位参保征缴类业务:如单位职工参保登记、退工停保、补缴退费、申报征缴、建筑业工伤参保登记等;
(2)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类业务:如企业职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
(3)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业务:如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征缴类业务、编外人员参保征缴类及待遇核定支付类等;
(4)工伤保险待遇类业务:如工伤医疗(康复、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等;

特别提醒:
(1)上述业务请于当月11号-次月6号之间办理,结算期内窗口、网厅、APP等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2)每月的1号-6号仍在上月申报期内,如在此期间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形,需在结算期之后(次月11号起)具体经办。
2、哪些社保业务结算期调整为25号-27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核定支付类业务。

特别提醒:上述业务请于当月1号-24号及27号以后办理,结算期内窗口、网厅、APP等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3、哪些社保业务全月可受理经办?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停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社保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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