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老周拆迁获得两套房屋,为了迎合新老伴心意,老周将一套房子赠与继子。继子原本承诺对老周生养死葬,但过户还没完成,继子就变了脸。老周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铜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撤销房产赠与纠纷案件。
继子承诺生养死葬,获继父赠房。
2008年,徐州市民老周在近天命之年遇见了张婶儿,二人情投意合,尽管要接受继子王硕,老周还是跟张婶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老周所在的社区要拆迁,按照拆迁标准,老周能分得两套房产。
为迎合张婶儿心意,老周同意将应补偿两套房屋中的一套赠与继子王硕和继儿媳黄梅梅。他们也许下承诺,会对老周的生活起居予以照顾,生养死葬。
2011年,拆迁安置房具备了拿房条件,居委会将老周抓阄确定的两套拆迁安置房的钥匙交付给了他,他也按照约定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给了王硕和黄梅梅。此后,拆迁安置房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为办理房产证所需,老周向居委会出具了说明,大意为:我自愿把××区××号拆迁安置房赠给王硕和黄梅梅,后果自负。居委会根据老周的说明与王硕和黄梅梅针对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王硕和黄梅梅向区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至今,赠与房屋的产权登记尚未完成。
继父刚送完房,继子就翻脸。
谁料,王硕和黄梅梅在与居委会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态度大逆转,不但对老周不尽义务,而且对张婶儿也不管不问。这可气坏了老周。
老周要求王硕和黄梅梅还房子,但两人根本不理睬老周。老周又找到居委会,但居委会也无可奈何。老周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继子和继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
在法庭上,王硕和黄梅梅辩称,他们早已与居委会签订房产买卖契约、拆迁协议、上房协议等合同,已获得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这种拆迁安置利益是一种财产性权益,由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转化而来,早已完成转移,撤销赠与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撤销赠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周作为社区原住民,居委会最先与老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满足交付条件后,由老周自己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了两套拆迁安置房。此时,拆迁安置利益就已经固化为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此后所发生的赠与也就只能以房屋所有权为标的。
被告王硕和黄梅梅与居委会所签订的买卖契约、拆迁协议、上房协议等合同,均是在拆迁利益固化后,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时,居委会根据老周的赠与说明,为办理房产证所需才与被告所补签的合同,并非原始的拆迁协议,因此不能据此认作老周将拆迁利益赠与被告。
此外,老周向居委会出具的说明,明确将涉案房屋“××区××号”赠与二被告,足以说明老周赠与被告的是具体的房产,而非拆迁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依法尚未发生转移,老周要求撤销赠与合情合法,理应获得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赠与的标的为拆迁安置房而非拆迁安置利益,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官告诫
对长辈少算计多关怀
主审法官史良告诉我们,继父母子女之间其实是一种因父亲或母亲再婚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真实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除要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外,还要对继父母负担赡养义务。本案中,如果老周对王硕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学业上的支持,无论老周是否赠与王硕房屋,王硕都负有赡养老周夫妇的义务。
另外,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分为两种:一是赠与动产的,该动产尚未交付;二是赠与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涉案房屋至今尚未登记在二被告名下,所有权依法未发生转移,原告老周要求撤销赠与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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