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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简称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结合《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8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104号)等规定,常州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3月22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传真:85686500,电话:85686507,电子邮箱:czybjyfc@163.com

附件1:《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

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简称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结合《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8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104号)等规定,现就完善定点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评估机构

1.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 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初级(师)以上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或者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学等医学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定点评估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须经至少2名评估专家确认。

2.同一机构不得同时申请为定点评估机构和其他类型定点机构。

3.经办机构日常评估派单可向申请评估人员属地定点评估机构倾斜,期末评估等任务密集时期由市医保中心统筹分配评估任务。倾斜派单主要综合考量机构评估工作质量、机构有效评估人力配置、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以及就近评估等因素。

二、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1.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要对应服务覆盖区域(按一市六区划分)分别设置,按照定点机构申请条件向经办机构申请单独定点。

2.申请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的,机构住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3.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应配备10人以上的护理人员团队,并符合下列条件:

(1)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2)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社官网可查询);

(3)我市医保、人社、民政、卫健部门组织开展的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三、定点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同时申请为定点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应首先满足养老机构内部护理需求,经办机构对其护理人员最大派单量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压缩。

四、定点医疗机构

已设立医疗专护病房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长护险定点机构,其医疗专护病房的辅助、生活护理人员应持有医疗护理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辅助、生活护理人员的规范管理。

五、定点护理辅具租赁机构

1.护理辅具租赁机构要对应服务覆盖区域(按市本级、溧阳、金坛、武进划分)分别设置,按照定点机构申请条件向经办机构申请单独定点。其中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机构可共用仓储、清洗消毒等场地及设施设备。

2.提供护理辅具租赁服务的人员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具有初级(师)以上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或者辅助技术工程师、辅具适配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定点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1.定点机构从业人员经经办机构规范化培训后方可上岗,具体上岗培训及继续教育规范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2.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如在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定点机构间发生人员流动的,经办机构可简化相关手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医保部门做好长护险技能培训工作,持续提升长护险服务人才能力素质,支持建设以长护险服务技能人才为培养方向的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七、统筹全市定点机构准入受理

经办机构可实时受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长护险定点申请。根据长护险市场需求,由市医保中心提出定点评估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辅具租赁机构定期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等事宜,经市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发布受理申请。

八、其他

1.医保、民政、卫健、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的管理,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定点机构规范发展,确保我市长护险平稳运行。

2.市、辖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医保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级经办机构及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以护理服务发生地为标准,做好辖区内参保人员相关服务、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长护险结算费用仍以结算区为单位,按所属参保人员进行支付。

3.我市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定点的机构,应在今年6月底前过渡完善,过渡期结束仍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得继续开展长护险服务。


附件2

《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起草说明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试点运行情况和定点管理难点,对《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8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104号)的管理措施进行完善,起草了《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长护险定点机构为229家(其中,评估机构11家,医疗机构110家,养老机构58家,居家上门机构44家,辅具租赁机构6家)。44家居家上门机构全市共设有服务站点166家、6家辅具租赁机构共有服务站点17家,居家上门护理服务人员3349人,平均人护比1:6,基本满足失能人员家庭护理需求。

(二)起草原因

随着长护险制度运行逐渐成熟,当前我市长护险定点机构的管理职责分工、申请定点条件、从业人员培养等管理措施亟需进一步规范。例如,试点期间允许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和护理辅具租赁机构设立服务站点,促进了制度启动初期长护险服务快速全市覆盖,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但通过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发现部分机构设立的服务站点过于简陋、服务人员在站点间频繁流动,甚至有的站点形同虚设。因此探索站点实体化运行可强化医保部门对属地长护险服务的监管力度,可引导定点服务机构自我提升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措施

具体包括:对评估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护理辅具租赁机构申请长护险定点的人员资质等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及护理辅具租赁机构的站点根据对应服务覆盖区域进行单独定点;明确同一机构不得同时申请为定点评估机构和其他类型定点机构等。

(二)强化定点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明确要统一规范定点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应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同时结合站点实体化,对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定点机构间发生人员流动的情形简化相应手续;后续医保将研究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长护险服务技能提升以及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三)统筹全市定点机构准入受理

除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长护险定点申请可由医保经办机构实时受理外,定点评估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辅具租赁机构须由市级医保部门统一确定集中申请受理时间节点及受理数量等事宜。

(四)其他

1.明确医保、民政、卫健、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的管理。进一步理顺医保行政经办、市区两级经办机构长护险管理职责分工。

2.明确我市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已定点机构但不符合新管理要求的,可在今年6月底前改进到位,过渡期结束仍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得继续开展长护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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