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7-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修改了《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于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1.我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按规定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配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二是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孩子。

    3、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答: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答: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5.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6.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延长的婚假、产假以及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7.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二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三是退休职工可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9.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有哪些规定?

    答:我市原有的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政策保持不变。持原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堰墅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按规定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入园仍按《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核定的标准报销保教费;其独生子女医疗费仍按上半年男方工作单位、下半年女方工作单位支付的原则,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报销,医疗费报销至十八周岁,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实行子女统筹医疗的,其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仍按《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10.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11.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假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参照原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术后休息假期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术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术休息21天;人工流产术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