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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拖欠养老院费用,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7-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案情简介:老人居住养老院欠下欠款

原告付某(时年79岁)与丈夫王某均系陈山村3组农民,王某柱等6名被告均系原告之子女。付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付某不愿意继续在陈山村居住,由于与丈夫及儿女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12年7月自行到夏桥托老院生活。该托老院收费标准为每月650元,夏季和冬季3个月每月分别收取空调费50元和100元。2013年全年,付某计欠夏桥托老院托老费8100元,另因看病等日常支出的需要,向夏桥托老院借支1600元。自2014年2月起,夏桥托老院每月上调托老费100元。原告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柱等6名被告偿还欠款9700元,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裁判:儿女共担养老院欠款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6名被告不希望付某到托老院生活,应主动与付某进行心灵上的沟通,分析问题的根源,尝试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付某思想认识尚不能与老伴、子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选择到本区居住生活条件一般、收费标准偏低的夏桥托老院生活,根据其6名子女经济条件可以分担的实际情况,社会能够给予理解,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同时亦应该得到6名子女的尊重。因付某所欠的托老费及借款计9700元,系付某日常生活所必需,应作为6名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范围,予以偿还。遂判决6被告偿还欠款9700元,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元。判决后,6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

面对中国老龄社会的到来,一个基本的道理就是:人人都会老,孝道既是对历史和昨天的维护,也是对明天的保障。

(一)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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