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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要求,我市出台《关于完善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待遇标准实现全市统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待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开通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一的75%分别提高至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

(二)完善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项目内补偿;属于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住院分娩费用,按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待遇标准补偿,合规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低于70%的,补足至70%。

(三)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政策

长期护理保险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在我市长护险定点医疗机构专护病房住院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保住院政策支付;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四)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及待遇退出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长期护理保险首次待遇享受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退出情形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封锁期不再关联。

三、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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