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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4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废止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规章废止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规章废止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

1.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2.关于废止《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说明

附件1: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对以下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二、《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废止《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拟废止《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直接上位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3年进行了修订,对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新的全面规定。《办法》部分规定与修订后的《条例》不符,已经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废止《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正,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源头减量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办法》核心制度设计已被《条例》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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