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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武进区住宅专项资金的缴存与使用的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17-06-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常州市分别出台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76号)。2016年,针对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6〕130号)。为贯彻落实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常州市房管局制定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使用分摊、使用申请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武进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实施,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答:
  问:商品房小区交付后,开发商对于小区维修资金的缴存流程是什么?
  答:首先,由开发商向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测绘报告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供权属登记);
  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
  3、土地证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
  4、发改委立项批复;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开发公司资质证书;
  7、物业公司资质证书;
  8、小区公建配套计划表;
  9、小区总平面图;
  10、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11、交付房屋楼盘表(提供固定格式);
  其次,在材料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向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财务科申领专项维系资金缴存的POS机,小区业主在房屋交付时,直接刷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至财政专户,保证资金的安全。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层数7层(含)以下)16元/平方米缴存;高层住宅(建筑层数7层以上)按20元/平方米缴存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
  问:业主对于本体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业务流程是什么?
  答:业主购买的以下三种类型的住宅:
  (一)商品住宅;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在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在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商品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在房屋集中交付时,业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交纳维修资金:
  1、可以由业主在交付现场直接将维修资金通过POS机打入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2、可以由业主自行到建行各网点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交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到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财务科换取维修资金票据;
  集中交付后业主需交纳维修资金:
  1、可以由业主直接到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财务科交纳维修资金,业主需提交身份证、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
  2、可以由业主自行到建行各网点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财务科换取维修资金票据;
  除此之外,武进区区辖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代管部门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代收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全称:常州市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
  开户银行:建行常州丰乐支行
  账号:32001626759052505618
  问:房屋过质保期之后,小区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流程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点及相关事项。
  答:(1)申请人向区房地产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申报维修项目,物管中心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2)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3)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区物管科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4)区物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5)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6)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区物管中心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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