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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10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我单位反馈意见。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A楼322室

联系电话:82352832

电子信箱:jtcgj2007@163.com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金坛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体系,正确适用法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查处机制,按照“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健全责任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形成网格管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行的违法建设治理格局。

(一)区政府统筹部署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区城管委负责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监督考核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各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牵头负责违法建设的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城市规划中心区(东至金湖路,南至江东大道,西至新丹金溧漕河,北至良常路)区域外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区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区范围内其他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在建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规划中心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金坛公安分局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各项工作。

(五)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违法建设的函告后,按照《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三、加大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力度

(一)织牢巡查体系,压实管控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托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网格体系,整合城管、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资源,配齐配强专(兼)职违法建设巡查队伍,有效开展动态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各责任单位巡查人员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切实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物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承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加强门岗管理,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材料、建设机械进行甄别,发现用于违法建设的,坚决予以阻止。发现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改正,如仍未落实改正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

(三)发挥平台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45”、“12319”等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的作用,畅通违法建设群众举报渠道,及时跟踪社会媒体曝光和群众信访反映的违法建设案件,扎口管理,层层落实,确保违法建设行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四、建立违法建设有效处置机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坚决遏制”的原则,及时有效处置各类违法建设。

(一)核查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于24小时内及时发现,对来信来访、网络媒体、检举控告以及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的案件,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违法建设处置情况实行月报制度。

(二)迅速处置。对新建、在建违法建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依法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实施强制拆除属地政府应予配合。

(三)强化执行。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分工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要制定预案并进行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予全力支持。

(四)加强监管。对《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的情形,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住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建立综合管控机制,将违法建设纳入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考核问责和社会监督

(一)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管控考评力度,按照《金坛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治理违法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责任追究对象,细化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落实问责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考评机制。

(二)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建设,在限期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追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并由组织人社部门纳入单位或个人考核。

(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按照《金坛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坛办发〔2018〕82号)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四)各板块、各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违法建设典型案例查处的宣传,震慑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市民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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