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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保障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升审查质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制定本规程。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市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市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三、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及相关部门职责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落实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各起草处室或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办公室在公文办理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自然资源管理督查处负责督促各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实施细则》及本工作规程要求进行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1)起草政策措施

(2)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审查结论”一栏中注明;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3)征求意见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5)专家咨询(可选)

市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为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经费、技术和人力支持。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可牵头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辅助支持体系。

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政策法规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6)形成审查结论

以市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市局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主要负责人决定。

公平竞争审查表为审查结论的主要形式,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两份分送政策法规处和自然资源管理督查处。

六、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定期评估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至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领导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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