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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0
来源:
天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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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的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将《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您可以在2021年10月10日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信封正面或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建议”)。感谢支持!
收 件 人:常州市天宁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
电子邮箱:44180718@QQ.com
常州市天宁区住建局
2021年9月10日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建立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郑陆镇、各街道,区民政、司法、财政、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加装电梯正式申请,并组织联席会议流转审查,建立并管理工程总承包、电梯制造、电梯安装、设计、监理、维保等单位的信息库,组织工作考核,汇总审核相关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协调联系相关专业管线单位,以及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核实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补助办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及对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相关费用进行财政资金补助;
住建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并牵头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部门)部门负责加装电梯项目涉及河道及水利设施保护的审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及电梯安装施工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阻扰、破坏施工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涉及消防通道、消防救援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司法和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点,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与指导、初步审查、矛盾协调等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属地内加装电梯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纠纷调解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本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二)实施条件
1. 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1)电梯使用单位;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前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依照《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建设主体
1.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2.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2.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依法决定可以使用的公共收益;
4.社会力量捐赠、资助、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等;
5.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加装电梯贷款;
6.财政性资金;
7.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根据市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实施程序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流程和审批程序为“初步申请”→“意见征求”→“初步审查”→“前期准备”→“公示”→“异议协商”→“联合审查”→“签发《项目确认证书》”→“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
1.初步申请
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居民向所属居(村)民委员会报备初步申请信息,并领取申请资料。居(村)民委员会针对申请材料填写和申请流程等内容给予初期指导。
2.意见征求
申请人应按照前款中实施条件的要求组织意见征求,并签订项目协议书。
3.初步审查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征求情况和项目协议书等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业主协商、资金筹集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4.前期准备
(1)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建设主体可以从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单位信息名录中选择相关单位,也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自行选择的,需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资质审查后方可实施。
(2)建设主体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可进行方案设计。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主体应当委托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5.公示
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6.异议协商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商机制,并组织不少于两次协商,形成协商记录。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设阻加装电梯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7.联合审查
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加装电梯的正式申请。
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正式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业主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4)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5)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6)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司法、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8.签发《项目确认证书》
通过联合审查后,建设主体应领取《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证书》后方可实施后续工作。
9.工程管理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照常天安〔2020〕5号《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建设主体应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证书》。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安全负总责,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应的行业规范要求依法负相应责任。
(2)建设主体或工程总包单位应在基础验槽、基础打桩、基础浇筑、钢结构施工等重点环节施工前,提前一天报区住建局建管中心,由区建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相关施工工作,未经现场督查不得继续施工。
(3)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建设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
10.竣工验收及备案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应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工程材料报检记录、施工监理日记、项目竣工验收单等资料。
四、附则
(一)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擅自加装电梯或者加装电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
(四)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对于加装电梯,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经批准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六层及六层以上补贴10万元/台、五层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补贴8万元/台。
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核定的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管线迁移、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本方案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的规定可适用于方案施行前经批准已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
(六)本方案由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常政规〔2021〕2 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常天政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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