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委苏农改办〔2017〕4号员会(农工办)、财政局,省农垦集团:
我省2011年起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村庄规划建设)示范试点,2014年整合村庄规划建设示范与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并逐年扩大示范试点范围,建设了一批美丽乡村示范项目。为更好发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示范效应,经研究,从2017年起,我省在保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强示范效应,简化立项程序,赋予市县更大项目自主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目标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典型引路,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形成政策和资金的集聚效应,建成一批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优美、产业特色鲜明、社会安定和谐、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及美丽乡村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本要求,发挥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制度优势,尊重农民群众主体作用,顺应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的新要求,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丽乡村积极性,让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突出地域特色。根据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和乡村传统文化保护需要,科学优化村庄布局。结合资源禀赋、建设基础、产业特点、乡风民俗等,突出地域特色,体现乡村风貌,因地制宜充实完善村庄规划。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与深化农村改革相结合,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深化农村产权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障制度等。
四是坚持县为主体,统筹协调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的责任主体,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和组织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省级示范带动下,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二、实施内容
坚持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农村产业发展为基础,以乡村人居环境提升为核心,以村庄基本公共服务完善为切入点,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为保障,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建设人文特色型、自然生态型、现代社区型、整治改善型等美丽乡村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示范区。
(一)编制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示范村庄的具体需求,依据《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和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要求,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美丽乡村建设有序实施。美丽乡村示范区和有条件的村庄要精心保护、精致利用资源,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大地景观特色凸显、乡村乡韵风貌彰显、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及适宜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形成特色,促进绿色发展。
(二)提升人居环境水平。着重从群众最关心、最亟需、受益最直接的村内道路、绿化、区域供水、污水处理、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等设施配套和环境卫生整治入手,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到基础设施配套集约、齐全,公共服务设施适度、实用,满足村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升规划发展村庄人居环境水平。具体标准详见《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指导标准》(附件1)。
(三)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要以农村产业发展为基础,确保示范村产业有发展。通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挖掘乡村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和农家乐等产业;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受益机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四)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投入机制和管理制度,保证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村民议事、村级财务管理和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通过村民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村民文明素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地要准确把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内涵。不仅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要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社会管理长效机制。
三、选择项目和立项
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分为面上示范项目和示范区项目,省对市县实行分类指导。
(一)面上示范项目。
1.面上示范村庄应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规模由各设区市、县(市)结合村庄布局、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50户/村。村庄规模过大的,可以分年度实施;规模较小的,可以选择相邻若干自然村连片实施,并做好结合部的整治。要突出重要地段和窗口地带示范,优先选择靠近交通干线且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将示范项目建设与扶贫帮扶挂钩。
2.省根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建设需求、财力状况和上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等因素,核定当年省级示范项目数和省财政奖补资金(附件2),项目具体安排由县(市)自主确定;市辖区项目数量由省统一安排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相关部门根据各地条件、上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等因素确定。面上示范村庄名单确定后,由设区市汇总并向省提交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备案表(附件3)。
(二)示范区项目。
1.美丽乡村示范区是由若干村庄以特色景观、特色产业等为纽带,串点连线形成的片区,域内资源要素相对集中、公众认知度较高、空间特色较鲜明、景观可塑性较好。省鼓励县(市)打破乡镇行政区划限制,选择特色风貌区域,按照“一村一品一特色”思路,整合文化、旅游等条线资源,发展美丽乡村示范区,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予以倾斜。示范区内一般应有10个左右规划发展村庄。
2.示范区项目实行申报制。有条件及需求的县(市)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审核,省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经现场考察后批复实施方案,方案批复三个月内,申报单位提交示范区项目规划和示范村庄建设方案,省级组织专家论证,核定示范村庄项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包括示范区范围、规划总图或现状总图、特色资源介绍、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填报《江苏省美丽乡村示范区创建表》(附件4)。示范区内村庄在自然景观、村庄风貌、历史文化或产业发展等方面应特色鲜明,区域内有连线连片的基础,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等适宜产业的潜力。每个示范区支持的项目数量不限,资源好条件成熟的可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美丽乡村示范区规划编制要点另文印发。
(三)各县(市、区)要在上年8月底前将美丽乡村示范项目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系统”项目库,每年择优从项目库中选择示范项目,并做好项目库的维护工作。没有录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省财政对没有建项目库的县(市、区)不安排资金支持。对乡村要明确基本申报程序,各示范村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示范村庄村“两委”班子要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
各县(市、区)应注重将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与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美丽库区、水美乡村、农村河塘整治和农村土地整理等相关工程进行资源整合、统筹推进。已获得省以上传统村落、康居村庄等专项资金支持的村,不再纳入示范范围。
(四)示范项目经设区市、县(市)确定或省核定后,不得随意调整。不能实施的,都要报省撤销,拨付给该项目的奖补资金予以扣回,或安排给下年度其他项目继续使用。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下年度可继续实施,省不安排或少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示范项目。面上示范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变更等调整事项,由设区市、县(市、区)制定办法审批。
四、省财政奖补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省财政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按照《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实行分类分档奖补,每个项目一至六类地区分别补助300万元、280万元、260万元、240万元、220万元、200万元。各设区市、县(市)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筹措建设资金。要整合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等专项资金,确保示范项目资金需求,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村级组织债务。省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相关环境整治,实行项目化管理。资金管理按《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41号)执行。
五、验收考评
项目验收考评按照《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考评办法》(苏农改办〔2015〕16号)的规定实施。由设区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对所辖县(市、区)面上示范项目组织检查验收,提出验收考评结论,县(市、区)据此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对所辖县(市、区)示范区项目进行初验,提出初验考评结论建议。省级验收考评组在各设区市报送验收考评报告后,对示范区项目进行验收考评,对面上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六、组织领导
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心合力做好工作。美丽乡村示范村庄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规划部门、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指导县(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全过程技术指导,督促项目有序推进。各市辖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由设区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示范项目应于次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环境整治到位,县(市、区)级验收,10月底前,设区市完成面上示范村验收评价和示范区项目初验,并提交验收报告。
(二)以前年度文件规定和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三)2017年度面上示范项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见附表4。项目备案和申报截止日期均为2017年4月底。面上示范项目备案表、示范区申报表各一式三份,设区市汇总后分别报:1.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系人:汤成国,电话:(025)83633086,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3室;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俞锋,电话:(025)51868789,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1712室; 3.省农业委员会,联系人:徐永章,电话:(025)86263938,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1913室。
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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