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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6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常州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常州市委决策部署,与常州市工商联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12月26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常州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计英向媒体简要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的犯罪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和民营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等经济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投资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

(二)加强对涉民营经济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要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加强对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对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要着力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各类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机械司法,防止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严格区分违反政策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结合办案加强法制教育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加强法制教育,延伸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开展犯罪预防。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建议方案,帮助民营企业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办事、守法经营的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开展案例咨询、法制宣讲、释法说理等工作,及时告知民营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维权。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的司法救济力度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加强检察监督。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的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意见》还专门作出规定,对外省、市司法机关违法办案侵害本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相关企业可以直接或通过本地工商联向本地检察机关提出,本地检察机关应当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办理。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涉法问题的调查研究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调查研究,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探索解决方案,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正常活动,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有效配置、流动。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为全市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检察智慧”。

(七)强化与工商联的协作配合

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广大民营企业的“娘家人”,具有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各方面资源能力强的优势。《意见》提出,要强化协作配合,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的合作水平,明确了双方在法制宣传、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内部法治环境改善等方面的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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