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市政府制定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常州的重点产业,促进我市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深度融合,助力制造业向高端迈进,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常政办发〔2018〕10号),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文件的拟定,严格履行起草调研、征求意见、法律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2017年,对我市现有产业引导基金发展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学习借鉴省厅及南京、苏州等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通过召开各层次座谈会并在市财政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并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机构职责、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基金退出和监管考核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一)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产业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二)产业基金的机构职责
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和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分别负责基金管理、监督与咨询工作。管委会为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产业基金的投资与决策程序
1.投资方式
产业基金出资方式分为直投子基金和参股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子基金通过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和平行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但直投基金规模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10%。直投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其实缴出资额的2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直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产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原则上不重复设立子基金。
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以与各辖市、区政府(指定平台)共同出资设立的区域发展子基金为主,通过多层次逐级放大,实现产业基金的杠杆撬动作用。
2.决策程序
子基金每年初由各职能部门、各辖市、区政府根据市确定的重点产业要求提出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咨委会出具咨询意见后,报管委会审定。投资计划一般应包含子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拟定规模及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和比例、组织形式及架构等事项。
管委会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尽职调查、组织评审,出具投资建议书,报管委会最终审定,确定设立子基金。
3.子基金要求
产业基金和辖市、区对市场化子基金联合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的30%(其中市、区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市出资最多不超过15%)。且只能承担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子基金,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上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收回本金及门槛收益的基础上,经管委会批准产业基金可适当对其他社会资本让利。市场化子基金中,产业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市场化子基金应在常州市内注册,投资于协议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有关联基金投资于常州或推荐企业落户常州的可适当放宽;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
(四)产业基金的退出流程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做法实现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协议约定到期退出。市场化子基金发生未按要求设立或投资业务的,产业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产业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如需延长由管委会批准。
(五)产业基金的监督与考核
提出投资计划的地区和部门是子基金运行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各子基金运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子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做好专业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子基金分配采用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向管理机构分配业绩奖励的原则。基金门槛收益率、超额业绩奖励比例和管理费费率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经政策性及市场化整体效能综合考察成绩优秀的市场化子基金,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让利,但不超过产业基金从子基金获得净收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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