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您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1日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各辖区以及常州经济开发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改、财政、民政、教育、文化、市场监管、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版图意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民政、教育、网信、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全市中小学教学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产业发展)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及服务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第七条(奖励)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八条(测绘基准与标准)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市级基础测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主要包括下列测绘内容:
(一)建设与维护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市域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市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四)测制、更新指定区域的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数据库;
(六)建立和维护城市三维实景数据库;
(七)建设与维护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
(八)编制、更新常州市行政区地图;
(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条(辖市(区)级基础测绘)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负责辖市(区)级基础测绘,主要包括下列测绘内容:
(一)辖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维护和更新;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采集和更新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数据;
(四)采集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五)编制、更新辖市(区)行政区地图;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一条(测绘规划与计划) 本市应当依法开展基础测绘。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市、辖市(区)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改等主管部门(机构)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本级发改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上级任务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市、辖市(区)发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二条(基础测绘更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辖市(区)基础测绘联动更新和分建共享机制。
市、辖市(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每年更新,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即时更新。
行政区地图每年编制更新。
第十三条(不动产测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测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的管理。
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测绘)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同步测绘。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测合一”统一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应急测绘)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本管辖区域内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为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成果汇交)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其他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测绘成果中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并可用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也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成果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八条(成果质量要求)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九条(成果使用)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除上述两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涉密成果使用) 政府其他部门和公益性单位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提出使用申请。经批准使用的,成果提供单位应当和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涉及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涉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共享)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水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成果应当纳入全市大数据统筹管理范围。
政府部门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公益性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更新维护,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应用。
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常州”、“常州市”等字样和依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和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三条(地图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市范围内的地图编制工作,提供各类标准地图服务,确保地图的准确性、现势性。
第二十四条(地图审核) 出版、展示、登载本市地图的,应当按规定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取得地图审图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域地图的审核工作。送审地图为专题地图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 测绘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测量标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更新等工作。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测量标志管理)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指派专业单位或专人保管,并将相关信息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测量标志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覆盖测量标志,同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损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管职责。发现测量标志被移动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避让测量标志)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进行普查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向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发布。
发改、住建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效能造成影响的项目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测绘市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采用抽查、巡查等方式对相关测绘资质单位、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地图公开展示等相关单位进行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一)测绘成果质量;
(二)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
(三)地下管线测绘成果质量;
(四)测绘资质和人员;
(五)测绘市场;
(六)测绘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
(八)测绘标准实施情况;
(九)测绘作业证使用情况;
(十)地图市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对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将其列为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上一年度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的;
(四)上一年度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委托质检) 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部门、利害相关人,并抄告测绘资质许可机关。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质检复检)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复检的,组织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四条(联合执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安全、民政、教育、保密、市场监管、文化、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地图及地图市场以及保密等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中的执法信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测绘信用评价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管辖区内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安全管理。
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安全监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已有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等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滥用职权) 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自2009年《常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133号)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不断革新,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重大困难挑战。为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破解发展难题、赢得发展先机,进一步贯彻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要求,满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和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是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的法治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要紧扣时代脉搏,主动识变、应变、求变,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需求为导向提升供给测绘地理信息能力和水平,改革生产方式和服务模式,大力自主创新,加大资源整合,打造优质测绘地理信息公共产品与服务。
二是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时代要求。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业务主管部门。随着机构改革的持续深入,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职能和业务分工将迎来全面的调整和整合,迫切需要适配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和规范工作的开展。
三是地理信息安全的战略需求。信息化时代,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地理信息失泄密风险不断加大。在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大力推进的“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专项安全整治”中,我市也暴露出部分典型案例,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亟需用相应法规条文进行明确规范。
四是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也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地理信息产业日渐壮大。然而,目前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不相适应。要实现从地理信息产业大市到强市的跨越,就需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产业进行引导和促进,支持产业发展,培育龙头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弱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更高。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实时监管,及时发布信用信息,逐步建立以市场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
二、制定《办法》工作基础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甲级测绘资质单位2家、乙级测绘资质单位13家、丙级测绘资质单位32家、丁级测绘资质单位13家。近年来,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在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导关心下,依法管测、依法治测、依法兴测,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驱动地理信息转型升级,大幅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地位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产业蓬勃发展。
一是大力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普法和科普宣传,充分调动了全市系统员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工以及全体市民的积极性,引发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关心关注,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积极的氛围。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持续推进“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进学校’”系列活动,提高全社会公众对国家版图的认知力和对“问题地图”的辨别力。目前全市有省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示范幼儿园”一家(新北区藻江花园幼儿园、全省唯一)、省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示范学校”一家(局前街小学)。
二是扎实推进“联合测绘”工作。面对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新形势,本着先行先试、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的原则,选取新北区作为试点地区,由常州市新北规划与测绘信息中心和常州市基础地理勘测中心两家原开展规划核实测绘和地籍测绘类项目的测绘单位,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新模式实施联合测绘。通过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现场踏勘、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组织对测绘作业流程、要素采集标准、数据共享方式、计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统一,形成了满足现状和需求的生产模式。新模式下,工作流程更加便捷、测绘资源显著优化、企业负担切实减轻、成果共享科学高效,截至目前,我们已经为120余家企事业单位的150多个项目提供了联合测绘服务,完成项目总面积达400余万平方米,合6000余亩,联合测绘试点工作受到用户单位的一致好评,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是“常州市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一期)”正式上线,为自然资源和城市智慧化管理及运营提供空间信息支撑。该平台实现了全市海量空间地理信息的数据融合、平台整合、服务聚合。融合1460个图层、7G矢量数据和8T影像数据;整合时空信息云平台、共享平台、城乡规划管理一套图、大数据平台等多项功能;聚合服务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城管、税务等近20家空间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应用部门的数据共享,可为常州全市经济、社会和民生建设各项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数据支撑保障。
四是优质提供地图公共服务。在历年编制城市交通旅游地图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优化服务,在专题地图和标准地图服务方面持续发力,先后编制《常州市影像地图集》《常州城市地图集》《常州市森林与湿地地图》《常州爱国主义教育地图》等专题图集、地图。其中,《常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地图》由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监制,是江苏省首份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地图、该地图发布情况被“学习强国”、《新华日报》、《常州日报》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受到市民广泛好评。同时,积极推行标准地图下载服务,为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提供不同比例尺、不同格式、不同区划范围的标准地图在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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