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
几年前,我受聘于某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不慎将腰扭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并产生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此后不久,该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我经相关部门伤情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现在,我想要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该单位却以我应聘到该单位之前,曾经患有腰部疾病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而该单位在我工作期间也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王先生如果是因工作导致病情加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因为,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明确了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王先生即使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应算是雇工,受聘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聘单位没有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王先生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综上,王先生虽然曾经患有腰部疾病,但不影响其工作与生活,而且一直没有发作过,在受聘单位工作时的行为导致其病情加重,而且已经影响到其生活并且不能再参加工作,其行为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