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外部干扰损坏、野蛮施工和违章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灾害时有发生。为保障城市供气安全,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管理保护办法》(常政规〔2014〕17号),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对燃气管道设施的定义、安全保护范围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将禁止从事进行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设行为,爆破、取土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运用机械设备挤压、碰撞燃气管道设施等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建立了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办法》明确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巡查,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燃气管道设施档案。对于可能损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作了限制,要求工程开工前要事先查明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道设施运行、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保护对象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
第三条:对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涵盖范围作了明确。
第四条:规定了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标准。
第五条:明确城乡建设部门为我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具体职责。
第六条:规定了各辖市区政府、应急、公安、国土、交通、水利、环保、规划、园林、城管、安监、质监等部门各自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职责,包括制定应急预案、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巡查、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估、建立燃气管道设施档案、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等7项规定。
第八条: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包括进行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设行为,爆破、取土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运用机械设备挤压、碰撞燃气管道设施等。
第九条:规定禁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告标志,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上述行为。
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在开工前事先查明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主要涉及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保护管道安全的应急措施等4项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争议处理,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地下施工作业作了约束性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协助、巡查和保护义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对因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障作了规定,并明确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不同主体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罚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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