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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日常州市农委、财政局、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常农发〔2017〕7号〕),调整优化农机政策性保险险种,深入推进全市农机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机保险险种、参保对象、保费标准及财政补贴标准。2017年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保险险种统一为农机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农机综合保险保费标准、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按照苏农险办〔2015〕8号文件执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7KW的大中型拖拉机和方向盘(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保费标准为500元/台,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辖市(区)财政补贴保费不低于40%。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标准、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按照苏金融办〔2009〕34号文件执行,原驾驶员意外伤害险财政补贴政策不再执行,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标准为700元/台,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辖市(区)财政补贴保费不低于20%。

《通知》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1家具备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承保业务,并签订服务协议。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工作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机手的风险防患意识,努力扩大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机械参保率;要加强便民服务,抓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集中登记注册、年检的有利时机,开展下乡服务,现场受理出单,妥善解决农机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强化绩效考核,开展农机事故、投保、理赔等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农机保险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和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并按规定处理处罚,确保农机保险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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