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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上调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优化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7月1日,常州市医保部门出台《关于发布常州市2024年度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调整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期间,补助费计发标准由2635元提高至2697元。

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常州市参加生育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均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费2697元。在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后,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常州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出院记录,到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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