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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7-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原有市本级统筹区实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统一为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又一项具体的政策统一工作。全市工伤保险统一施行浮动费率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同时将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走在了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前列。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二、《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我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三、费率浮动标准有哪些?
  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的情形有哪些?
  即存在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本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有上年度出现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拖欠工伤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按计划应参加而未参加以及按计划参加未被评审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五、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公平原则,《办法》还规定三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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