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引导国有资本的战略性投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市出台了《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四条,对我市制订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依据、原则、内容、范围、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等作了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制订暂行办法遵循的原则、要求和达到的目的
(二)明确对外投资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全过程的监管
1、明确对外投资的限定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资本不得向竞争激烈的一般竞争领域投资,即严格控制对非主业、一般性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行为,不新设竞争性全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特殊情况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不得进行新的对外投资。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禁止对外投资,防止向外人为地转移资产。
2、明确了程序
(1)对外投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等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对外投资要开展综合评审,对重大投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四)明确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主要指国资委监管企业;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主要指财政监管的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
(五)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制度
(六)建立对外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1、对外投资中,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投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