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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建立和完善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城乡一体化,2012年4月24日,武进区出台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12〕51号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建立和完善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参保对象广。凡具有武进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员,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7月1日起,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缴费方式活。《实施办法》规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它收入构成。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在目前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增设960元、1200元、144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方面,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元、80元、100元、120元的参保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另外,列入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人员中的1-2级人员)参保的,按最低档次缴费,并全部由财政承担,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财政承担,区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区、镇财政分别承担70%和30%。而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费、个人账户不足时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也由政府承担。
  四、养老待遇高。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2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加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从统筹账户列支。
  五、城乡互转便。《实施办法》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也就是说,7月1日起,武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将建立互转衔接通道。保险关系可以按以下规定转接:
  (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企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80个月,再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也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初次参保时间和标准补缴满180个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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