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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划局解读《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日期:2010-06-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今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我市城乡建设和百姓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市规划部门负责人。
  市规划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和约束体系,在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对我市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发区、园区必须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对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管理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硬性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种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较好地解决了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统一管理问题。
  【规划修改和变更管理更为严格】
  为避免擅自改变规划的违法行为,《条例》对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变更规划,老百姓权益必须保障】
  规划修改需要重新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变更规划须依法补偿。因变更许可内容,或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实施】
  针对有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不能按期建成,出现先入住老百姓孩子上学不方便、没有绿地空间等情况,《条例》规定,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对于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宅改商业必须严格限制】
  针对一些业主擅自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条例》规定,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必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必须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还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违法建设处罚力度非常大】
  为了管住建设工程擅自“长高长胖”的现象,全省下了一剂猛药,逐步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
  《条例》规定政府社会协力,加大查违力度。不仅将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进行了细致分工,明确了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措施;而且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也赋予了相应的职权。同时,还明确了违法建设处罚的基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的整体造价而不是违法建设部分的造价,从制度设计上确保了开发商搞违法建设有心无胆。另外,《条例》还规定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也将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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