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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加强限制通行管理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0-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决定进一步加强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1.龙江中路、龙城大道(龙江中路至泰山路段)、泰山路、黄河中路、黄河东路、晋陵北路、太湖东路、天目山路、龙城大道(天目山路-青洋中路段)、青洋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2.G312、武南路、夏城路、淹城路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1. 自2014年12月20日起,长江中路、飞龙中路、飞龙东路、丽华北路、中吴大道所围成区域(不含上述道路)以及龙城大道、泰山路、太湖中路、太湖东路、天目山路围成区域(包含上述道路)实施24小时全天限行。

    2. 自2014年12月20日起,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限制通行区域于每日8:00至18:30实施限行。

    四、《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常政发〔2012〕179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以上事项现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联系电话:85682779(市环境保护局)、86651302(市公安局);

    传真:85682733(市环境保护局)、81993717(市公安局);

    邮箱:czwkc@sina.com(市环境保护局)、czjjqwk@163.com(市公安局);

    信函地址:龙城大道1088号常州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和平中路330号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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