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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政策实施,加大对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力度,市创新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印发《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常州打造长三角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提升,结合实际,印发了《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总体框架由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六部分组成。

(一)支持对象

1.本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等。

(二)支持条件

1.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没有获得过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创新平台类)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不主要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来自常州市企业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政府共建;积极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曾经获得过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创新平台类)支持;属于常州市优先支持的产业领域;上年末缴纳社保(常州市)的全职员工不低于20人;上年度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不包括财政资金)。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

(三)支持标准

1.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产业领域、前期投资规模、人才团队、创新产出、收入等,分档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分档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需填报《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或《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申报书》。

(五)工作流程

1.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项目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支持名单。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项目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采取免申报方式。

4.支持名单公示。

5.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办备案。

6.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项目研发、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日常运行等。

2.本细则中的“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获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

3.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以市创新办牵头,市科技局联动市财政局及辖市区的推进机制,加大力度、加快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2.提升服务质量。持续迭代优化创新政策,推动政策资金“直达快享”“非申即享”,加大支持力度,切实提升创新平台获得感。

3.加强政策引导。围绕1028产业体系,重点面向1028产业体系中的合成生物、人工智能等七大未来产业领域和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领域布局建设,支撑相关产业快速培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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