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市财政局、原市环保局(现市生态环境局)2015年制定的《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5〕7号)五年执行期到期。近年来财政管理、生态环境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市环境监测中心整体上划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我市完成辖市区环保机构垂改工作,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作要求变化较大。2018年停征排污费,全面开征环保税。为适应形势变化,更好地支持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规范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设立以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制定了《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常财建〔2009〕25号)、《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5〕7号)。2019年9月以来,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多次讨论基础上,形成初稿,广泛征求内外部意见,进行了必要修改,然后提交局税政法规处审核,提交局领导审阅修改,之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4条。明确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项目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明确了专项资金具体用途和支持范围,对不予支持的情形进行明确。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库管理、项目验收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4条。对资金使用与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变更应当按规定报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新增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共5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新增中介机构(专家)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及违规惩戒条款。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解释权限、实施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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