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作业行为,确保轨道交通顺利实施、安全运营,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0号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的要求,常州市政府印发了《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部署开展全过程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的工作,全面提升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力度。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暂行规定》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2年5月常州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正式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正稳步有序推进。2013年,常州市政府就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常政发[2013]97号),明确了建设项目规划阶段的轨道保护工作流程。经过多年实践,基本保证了轨道交通在建线路的安全性和规划线路的可实施性。随着1、2号线一期工程的持续推进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深入研究,面对建设项目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及一些无需规划许可即可实施的作业项目,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经多方调研,国内各地铁城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均出台细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此,学习借鉴其他地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常州市实际,在轨道交通地方法规颁布前出台专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依规进行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以及市领导批示要求,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组织起草了《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可分为: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的审批、监督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规定所针对的保护对象包括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二)控制保护区范围。《暂行规定》第五、六条确立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具体范围源自建设部令第140的规定,全国各地轨道交通立法基本采用该范围,且要求均严于国家规定。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分工。《暂行规定》参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在第四条规定了各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保护工作中的分工,突出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合作,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用的原则。
(四)全过程轨道保护工作机制确立。《暂行规定》第八条列出了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同时,将全过程的轨道设施保护工作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⑴建设活动实施前:
《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前应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各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予以关注。在办理前需征求意见的行政许可具体包括:①规划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挖掘等。为确保轨道保护工作的全面性,第八条强调对于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设活动正式实施前,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根据安全协议的要求提交相关施工方案至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监督。
⑵建设活动实施中:
《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轨道设施保护监测及应急处理措施,并全程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监督。第十三条规定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督工作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于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⑶建设活动结束后: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建设活动结束后,轨道保护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流程。
三、围绕《暂行规定》将如何开展后续工作?
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常州市将陆续细化建设项目各阶段轨道保护的工作流程,全力以赴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开展文件精神宣贯工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安全运营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管理周期长的重大民生工程。针对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工作涉及的部门要开展《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的宣贯,在宣贯工作中进一步梳理轨道交通沿线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解决。
二是细化工作流程。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各参与单位要以《暂行规定》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细化建设项目各阶段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的工作流程、材料要求等。
三是总结经验,完善《暂行规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各参与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暂行规定》在日常工作中的实施效果,并在后续轨道交通地方立法工作中完善保护程序,同时进一步完善《暂行规定》。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