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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社保新政解读

发布日期:2011-06-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渡期也即将结束。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武进区社会保险工作现状,从7月1日起,武进区将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让市民更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武进区社保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
  统一缴费险种、基数、办法
  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缴费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办法”,即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五险合一”。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原申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和单位印章等,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注销时,应及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单位名称或在区内成建制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社会保险原登记的相关信息;单位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参保减少手续,以免影响参保人员的续保衔接和待遇享受。对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下调
  自2012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目前的20.5%下调至20%,个人不变,仍为8%。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的下限、职工月缴费基数的上限及下限、灵活就业人员的各档月缴费基数,按省、市、区每年度发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工资超过基准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
  缴费须满180个月才能办理退休
  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一个缴费年度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一年以上的,按规定不再办理补缴。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80个月的,可后延至缴费满180个月,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以经本人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抵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额,按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80个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明确退休年龄
  本区户籍的参保人员,因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办理退休时视作城镇居民;50周岁或超过50周岁后仍在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就业且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累计缴费满180个月的女参保人员,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取消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两种医保不得重复参加
  城乡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参加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因流动就业等原因重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只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处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满6个月的医保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连续中断原医保关系3个月以内的,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部分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连续中断原医保关系超过3个月不满一年的,全额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部分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也不予支付。其他人员仍应执行6个月的医保等待期。
  原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医保关系时,需转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劳动关系发生转移时,医疗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未在本统筹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单独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步转移或结清。
  不同医疗保险转换方法
  参保人员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进行换算,但同一期间的重复参保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1、由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为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原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8年1月后实际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补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后才能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差额暂按公布的2011年医疗保险补缴基数×3%×应补足的月数计算。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补缴的,补缴差额按退休(退职)时公布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3%×应补足的月数计算。
  2、2011年7月1日起,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由本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转换时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缴费标准差额、规定可以转换的年限进行补缴费后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转换年限不包括16周岁以下的缴费年限以及在校期间的缴费年限。
  3、退休时不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提前补缴,补缴金额暂为公布的2011年医疗保险补缴基数×7%×应补缴的月数;也可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补缴,补缴金额为退休(退职)时公布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7%×应补缴的月数。补缴金额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完善失业保险政策
  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需及时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门诊费,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愿中断就业者,未进行失业登记者,本人无求职要求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区政府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者,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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