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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问题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2-10-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问:关于常州市区职工子女入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报销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常财综〔2006〕13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216元;非独生子女的保育教育费,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90元。保育教育费第一学期(秋季开学)的5个月和暑假期间八月份(计6个月)的费用,由家长女方单位负担,第二学期(春季开学)的5个月和寒假、暑假期间七月份各半个月(计6个月)的费用,有家长男方单位负担。

    对经确认的烈士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导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按规定报销的保育教育费,全部由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票据,独生子女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216元,非独生子女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90元。

    

    2.问:子班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根据常财综〔2011〕24号文件规定,亲子班(2周岁半以下婴幼儿)收费不可与保育教育费混淆,亲子班收费应由家长自理,不得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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