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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4-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促进常州市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开展,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而开展的特殊医疗服务,如特需病床、医学整形美容服务等。目前,按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可以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共三大类86小项,主要有:综合医疗服务类的高级专家诊疗中心、特需病房,中医诊疗类的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和临床诊疗类的医学整形美容服务等。由于我市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尚不完善,致使医疗机构在实际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影响了患者的权益,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二、政策依据

    (一)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劳动和人力资源保障厅于2009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

    (二)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于2005年1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通知》(苏价费[2005]358号);

    (三)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于2002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三、制定原则

    (一)合规性,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并且列入省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编码,成本必须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规定,医疗机构确定价格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源性,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障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能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出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

    (三)自愿性,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坚持内容公开,服务质价相符,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根据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可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有:高级专家诊疗中心、特需病房、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医学整形美容服务以及其它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等三大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具体规定见下表:

                                  常州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内涵及编码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内涵

备注

1

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会诊)诊查费

111000002-a

应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诊疗专家还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诊疗专家不在诊疗中心进行诊疗时,不能按该项目收费。

2

特需病房床位费

110900001-h

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每天均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管床医生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确保患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患者的检查和治疗均由专人陪护。

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核定总床位数的10%,确属供需矛盾突出的医疗机构,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可增设不超过核定总床位5%的特需病床。

3

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费

480000003-a

开列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方的医师必须为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并享有政府津贴的专家。


4

医学整形美容服务

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医治场所,配备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医技人员,根据患者需求,为患者进行整形、美容等特殊医疗服务。


    (二)明确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报批程序。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履行的程序: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编码、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原则和成本构成。

    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价原则。《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可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的原则自主确定备案价格。同时,参照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构成,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构成。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劳务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等构成,并按以下要求计入成本:

    1.低值易耗品、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2.特殊医用材料的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

    3.劳务费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劳务费=医务人员月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疗)一人次时间

    4.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该项目新建专用房屋折旧等。

    5.专用房屋大修理费按2%提取折旧费或按合同约定分摊。

    6.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检验、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

    (四)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

    按照省有关要求,《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医疗机构须将特需医疗服务的备案价格按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

    医疗机构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需求、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与价格水平相符的原则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能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五)重申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遵守的制度和禁止行为。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开展,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管理办法》重申了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须遵守收费公示等制度。《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部门及电话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公布于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常州市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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