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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有了法律保障——《全民健身条例》解读之四

发布日期:2010-06-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加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好《全民健身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体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现将《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问题释义如下。

      4、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条例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此外,条例对社会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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