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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禁止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3-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经信委提交的《关于禁止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24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0519—8568339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czfzbzx@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范围内的交通、建筑、市政、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338省道以南、232省道以西、武进大道以北区域;

  (二)新北区、武进区其他镇区(街道)及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

  上述区域范围外,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小区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尽量使用预拌砂浆。

  二、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废水、粉尘、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三十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情况进行核验。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混凝土。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五、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六、违反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擅自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金坛、溧阳市可根据本通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范围和相关规定。

  八、本通告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20031216日由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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