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前提下,支持园区外优质化工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提升化工行业的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依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市化治办起草了《常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8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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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常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促进化工园区外安全环保规范、符合产业规划的重点骨干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在环境容量许可、不新增规划用地的前提下,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相关或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常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监测点的认定工作,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监测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符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申报设立监测点。
第五条 属地审核。辖市、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化治办。
第六条 市化治办审核。市化治办根据市政府办文单有关办理要求,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核公示。市化治办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报批及备案。市化治办将审核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测点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搬迁转移。
第十条 加强日常管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常态化的监管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辖市、区化治办每三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监测点开展一次回顾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化治办备案。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监测点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监测点资格的;
(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或其它重大负面事项的;
(三)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
(四)回顾性审核不通过,且无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附件:
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按《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各地以前认定的监测点一律按此标准重新认定。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内经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的,可认定为重点监测点。
第四条 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六)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苏南地区3亿元人民币、苏中地区2.5亿元人民币、苏北地区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的企业,应税销售可适当降低。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五条 监测点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名单报省化治办备案抽查。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监测点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化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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