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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7日

  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和效果,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一体、普惠均等、技能为本、就业导向的原则,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能力转换的需求,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城乡统一的长效补贴机制,实现培训补贴政策均等化,切实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对接,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补贴对象
  1、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外来人员)。
  三、补贴标准
  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200元。
  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原则上同一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相同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贴申请
  培训补贴可由个人向户籍(居住)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也可由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1、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省内户籍农村转移劳动者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若首页中户口性质没有直接标注农业户口,则需另提供当地村委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复印件。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还需提交《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2)、代为申请协议书。
  个人申请还需提交《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培训收费发票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发票额给予补贴。
  2、已实现就业的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
  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和个人可于季后10内向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各区就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复审后于月底前拨付补贴资金。
  六、监督与管理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核实办班申请、人员身份、补贴申请材料等。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培训,须在办班前报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保”信息系统。
  个人及定点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可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changzhou.gov.cn)下载相应的补贴申请表,所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可信。
  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虚报、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资金、取消资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1.《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
  3.《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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