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4月10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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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1
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地下面积等。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减免范围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负责缴纳配套费,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并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缴费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政策的,缴费人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征收,不得违规减免、缓征、免征配套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减免手续办结后,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材料。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一)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
(二)违法建筑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缴费人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配套费,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主动出示配套费缴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向征收部门提供有关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项目等信息,支持配套费征收预测工作,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套费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溧阳、金坛、武进、新北和常州经开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5〕141号)、《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0号)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完善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近几年每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都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项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有几十个文件,都是对配套费的征收性质、征收标准、减免类别等方面的补充规定,但是没有一个是针对配套费具体征收办法的规定。所以,必须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需要
目前配套费征收的缴费节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住建局窗口根据《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服务指南》审核材料计算配套费金额,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房地产开发项目缴费工作联系单、项目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划拨书、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审核的资料繁多,工作量较大,并且还需要归档备查,不仅缴费人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复印(大图纸还需要专业设备复制),而且归档资料也长期占用办公空间资源。此次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缴费人只需要凭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直接进行缴费,可以大量减少缴费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窗口人员只需根据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计费征收,无需审核及归档其他资料,减少征收工作完成时间,进而大幅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三)完成审计整改任务的需要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2019-2020年度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指出:市住建局应当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5〕141号);
(三)《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0号)。
三、起草的主要过程
市住建局十分重视《办法》起草工作,明确了起草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学习《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实践中的矛盾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修改起草共分三个阶段:
(一)调研起草阶段。为充分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市住建局对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学习了南京、无锡、淮安和连云港等城市相关文件,吸收了省内外兄弟城市先进做法。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草案。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2年2月,市住建局邀请天宁区、钟楼区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等相关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针对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讨论。
(三)修改完善阶段。会后形成讨论稿,并请市财政局修改完善,市住建局法制部门进行了规范性调整,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工作流程性交流完善。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市级配套费征收区域。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的性质、征收范围、计费面积、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职责。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配套费征收的流程;缴费人免征、补交情形、缴费期限;以及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分工以及各类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地方特色及与周边城市政策比较情况
近年来,南京、无锡、南通、淮安、泰州、连云港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关于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是首次出台《征收办法》,与周边大多城市相比,我市《办法》的主要特色是简化流程:只需根据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直接计费征收,无需审核及归档其他资料,减少征收时间,提升政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