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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市区医疗救护车收费试行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4-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救护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救护事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卫生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核定市区医疗救护车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一、定价原则
  本着体现救护事业公益性,考虑补偿成本合理性,讲求收费标准科学性,兼顾周边地区平衡性的原则,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减轻患者负担、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急救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救护车收费标准
  市区内救护车收费标准按来回里程4公里(无锡、上海3公里,南京5公里)以内每车每次20元(无锡、南京20元,上海30元),超过4公里部分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按2元、监护型救护车3元、负压型救护车4元计收。
  市区外或市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监护型救护车费4元、负压型救护车5元计收(含过路过桥费)。
  2、监护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每次20元
  3、院前(后)急救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每次35元(发生现场急救时收取)。
  4、急救中所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结算编码按《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执行,药品价格和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价格或规定作价办法执行。
  5、担架工服务费标准为:一楼每次15元,每增加一个楼层加收5元。有电梯的,不得加收楼层费。
  (二)与现行管理和收费标准的区别
  一是区别车型确定收费标准,即超过4公里部分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按2元、监护型救护车3元、负压型救护车4元计收,并实行白天和夜间同价。
  二是租赁用车取消协商定价,即市区外或市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监护型救护车费4元、负压型救护车5元计收。
  三是减轻病患者负担。
  降低了起步收费标准,即市内4公里以内每车次由现行的白天30元、夜间40元统一降低为20元,每车次降低了10—20元。
  规范了车公里收费标准,即市内4公里以外每公里由现行白天3元、夜间3.5元调整为按车型分别为普通型2元、监护型3元、负压型4元,普通型降低了1--1.5元,监护型夜间降低了0.5元。
  降低了租赁用车收费标准,即由现行每车公里5元的协商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车型普通型3元、监护型4元、负压型5元计收,每车公里普通型降低了2元、监护型降低了1元,如正常情况下监护型救护车上海往返减少费用500元左右、南京往返减少300元左右。
  四是明确了收费项目的内涵。
  1、救护车辆来回里程是指从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急救中心或急救站的里程。
  2、监护费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出诊中对救护对象的生命体征(如心率、呼吸、脉搏、血压、神志等)进行观测的费用(不包括心电、血氧饱和度、血糖等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检查检验等费用)。
  3、院前(后)急救费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急救对象院前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
  4、明确了救护车的配置。分别对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救护车的基本配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车辆配置。各救护医疗机构应严格对照救护车设备配置,确定救护车类型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做好收费公示。按照“一车一标”的要求,在救护车辆醒目位置公示经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
  (三)提供结算清单。认真执行结算清单制度,收费时必须提供结算清单。
  (四)坚持自愿委托。租赁用车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五)执行优惠政策。按规定对特困户等特殊困难对象适当减免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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