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及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重点培育100家示范家庭农场和10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双百”示范主体),进一步提升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推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就组织培育“双百”示范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工作指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等措施,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整体呈现出数量快速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带动效果日益增强、引领作用持续显现的发展态势。但同时,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培育“双百”示范主体,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引领作用,有利于不断提升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水平和发展实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之路,使其真正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为构建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规范提质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健全指导服务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促进我市乡村全面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经过几年的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培育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能力得到巩固,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运行水平、经营效益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
三、培育程序
“双百”示范主体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经各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后,将符合条件的列入示范名录进行重点培育。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申报“双百”示范的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家庭农场资料包括: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记录簿复印件,以及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农民合作社资料包括: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名优农产品和“二品一标”认定证书复印件、其它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二)逐级审核。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签署意见后,报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照《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办法》(附件1)的认定标准,对申报主体评分,将评分90分以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评分表和认定汇总表于规定时间内,在每年的3月30日前,行文上报常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的复核,形成是否列入培育对象的意见。
(四)网站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市“双百”示范主体候选名单,并通过本局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建立名录。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称号,并发文公布。常州市农业农村局每年5月份向社会发布“双百”示范主体名录。
(六)重点培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认定标准,抓实对培育对象的规范指导服务,尤其是针对扣分项进行查漏补缺,引导“双百”示范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四、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要充分认识“双百”示范主体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双百”示范主体辅导员挂钩制度,指导本地区“双百”示范主体围绕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生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制定好自身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要通过举办专项业务培训、开展观摩交流等活动,提升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的整体素质,打牢发展基础。
2.聚集政策扶持。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双百”示范主体,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向“双百”示范主体倾斜,并优先支持“双百”示范主体开展冷链建设,置办农产品保鲜冷藏设备设施。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协调有贷款意向、符合条件的“双百”示范主体落实银行贷款,同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双百”示范主体优先参加各类农产品宣传、推介、展示、展销等活动,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培训活动。
3.强化监测评价。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由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双百”示范主体进行跟踪监测、现场核查,对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填写《建议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称号汇总表》,与“双百”示范主体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从“双百”示范名录中删除,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件: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办法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办法
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双百”示范主体)认定对象,原则上为市域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种养结合等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
一、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方面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农场主为本市居民,且已经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1.规模适度(15分)
1.1 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1分)。农场从业人员主要为家庭成员(1分),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1分)。
1.2 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1分),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2分),流转期不少于5年(2分),并经当地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2分)。
1.3 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种养规模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150-600亩,露天蔬菜种植面积10-100亩,露天果品、茶叶和花卉种植面积20-200亩,大棚设施栽培种植面积5-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2万-10万羽,蛋禽养殖存栏2千-2万羽,生猪养殖年出栏200-10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100-1000只,水产养殖面积50-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导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下限的70%、不超过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上限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5分)
2.运营平稳(30分)
2.1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2分),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挂有家庭农场标识牌(2分)。
2.2 家庭农场“三簿”齐全,详细记载家庭农场每年度生产销售(5分)、财务收支(5分)以及培训(3分)等基本情况。
2.3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2分),有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5分),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5分),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2.4 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稳定,农场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1分)。
3.技术先进(25分)
3.1 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1分),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有能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并配备了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生产经营水平较高(2分)。
3.2 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齐全,具备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2分)。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5分);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5分)。
3.3 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10分)
4.质量安全(30分)
4.1 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符合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10分);
4.2 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进出台账,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5分),并配合职能部门的抽检(5分),产品质量可追溯(5分);
4.3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5分)。
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附加分:10分):
5.1 已经被评为市级优秀或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1分)。
5.2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2分);位于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或常州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内的(1分)。
5.3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被评为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的。(1分)
5.4 开展农场特色农产品网上宣传和推介、销售活动,开展农超对接和直营配送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1分)
5.5 向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1分)
5.6 家庭农场主有种养方面的专业技能证书,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1分)
5.7 家庭农场主受过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1分)
5.8 家庭农场符合中央和省鼓励支持政策的。(1分)
(二)农民合作社方面
申报示范农民合作社,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被列入当年度江苏省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15分)
1.1 依照法律进行设立登记,正常运行2年以上(1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分)。
1.2 有固定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施,在合作社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挂营业执照(1分),在场所外面悬挂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1分),相关制度健全,包括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社务公开等(6分)。
1.3 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5分)。
2.实行民主管理(14分)
2.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3分)。
2.2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1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1分),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分)。
2.3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1分)、一次监事会(1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1分),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分)。
2.4 社务监督机构健全,监事会对合作社日常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监督(1分)。合作社实行社务公开,财务报表按季度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监督(3分)。
3.财务管理规范(25分)
3.1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3分)。财务会计人员不兼任监事(1分)。
3.2 合作社财务凭证填写内容真实,科目准确,审核完整,装订规范(3分);每年年底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2分)。
3.3 规范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3分),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4分)。财政补助、各种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录在成员账户(3分)。
3.4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分)
3.5 合作社承担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在办公场所或项目地点建立公示牌,注明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财政扶持资金、建设指导单位等情况。(3分)
4.生产经营有序(16分)
4.1 合作社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能合理的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具体如下:
(1)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农业生产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50万元以上,农业服务类(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100万元以上,资产富民类(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200万元以上。(2分)
(2)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农业生产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100万元以上,农业服务类(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100万元以上,资产富民类(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500万元以上。(2分)
(3)农民合作社经营面积或规模的下限原则上分别为:农业生产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粮油种植800亩,露天蔬菜150亩,露天果品、茶叶和花卉种植面积300亩,大棚设施栽培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羽,蛋禽养殖存栏30万羽,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1000只,水产养殖400亩(工厂化养殖1500㎡),种养结合类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其产业规模的70%(特种种植、特种养殖面积可适当放宽)。农业服务类(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拥有各类农机具30台(套),或年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资产富民类(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经营面积1000㎡(特种行业可适当放宽)(2分)。
4.2 实行标准化生产(2分),有生产技术操作规范(2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2分)。
4.3 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农业服务类和资产富民类合作社可直接得分)。(2分)
4.4 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或有共用商标的授权(农业服务类和资产富民类合作社可直接得分)。(2分)
5.服务能力较强(15分)
5.1 为成员开展统一服务,实行统一采购供应(1分)、统一技术服务(1分)、统一储运服务(1分)、统一产品营销(1分)、统一产品认证(1分)和统一技术培训(1分)等;
5.2 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统一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达到40%以上(4分);统一销售农产品或组织服务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4分)。
5.3 合作社全年组织成员培训2次以上且成员参加比例达到60%以上。(1分)
6.档案资料完整(5分)
6.1 合作社制定档案管理制度(1分),配有专门档案柜或设置专门档案用房(1分);并有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1分)。
6.2 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达到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规范等级。(2分)
7.示范作用明显(10分)
7.1 合作社销售、盈余、成员收入增长明显(1分),近三年平均增长5%以上(2分)。
7.2 合作社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在新品种(1分)、新技术(1分)、新机具(1分)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7.3 合作社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与非成员的交易量(额)达到总交易量(额)的10%以上。(2分)
7.4 合作社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2分)
8.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附加分:10分):
8.1 已获得市级星级认定或省级以上示范认定的。(1分)
8.2 合作社开展农商对接、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业物联网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模式,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专卖店和体验店。(1分)
8.3 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农产品网上销售额50万以上的。(1分)
8.4 合作社是联合社成员的。(1分)
8.5 合作社的家庭农场成员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的。(1分)
8.6 合作社成立加工实体的。(1分)
8.7合作社从事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1分)
8.8 合作社建立党支部的。(1分)
8.9 合作社获得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1分),理事长或成员受过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1分)。
二、管理监督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双百”示范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参加示范监测评价,或者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3.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止运营的;
4.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整体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5.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6.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未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
7.未执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8.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示范称号的。
附件:1.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2.常州市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
3.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汇总表
4.常州市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汇总表
5.建议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称号的汇总表
附件1
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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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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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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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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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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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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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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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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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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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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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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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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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五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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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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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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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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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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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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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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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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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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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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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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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两品
一标一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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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农场
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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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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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的成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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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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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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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获得的荣誉及奖励情况
(含各类培训、创建、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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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不够可另行制作或另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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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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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场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农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盖章:
家庭农场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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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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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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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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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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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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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核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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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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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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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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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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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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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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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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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类:□粮食 □园艺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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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服务类:□农机 □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服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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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富民类:□富民 □劳务 □民宿 □休闲观光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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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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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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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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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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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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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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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获得的荣誉及奖励情况(含各类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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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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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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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申报材料
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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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作社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社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理事长签名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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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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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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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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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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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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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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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汇总表
辖市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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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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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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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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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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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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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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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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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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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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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常州市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汇总表
辖市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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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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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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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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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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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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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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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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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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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建议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称号的汇总表
填表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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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名称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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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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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示范称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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