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9年期间,张某在“58同城”上发布提供贷款的信息,在借款给他人过程中采用扣除头息、保证金、服务费、虚假流水等手段,虚增借款金额,并诱骗部分被害人签署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为担保,后以虚假的借款协议、虚假的转账流水、虚假的租赁合同等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骗得被害人沈某、金某、章某、汪某、应某等人民币11.38万元。
以沈某被骗为例:2017年3月,张某至常州市天宁区某店,沈某向其提出借款3万元,张某提出借款要扣除3000元头息、1400元保证金,后张某让沈某手持3万元现金拍照并让其写下3万元的借款协议,虚构了沈某已得款3万元的事实,后将头息、手续费、保证金4400元扣除,沈某实际到手2.56万元。后沈某于2017年4月至6月间还款3个月利息共计9000元。2017年7月,张某通过向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归还借款协议上的3万元,后经协商,由沈某的亲属支付被告人张某3.17万元。被告人张某实际骗得1.51万元。
2019年10月,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责任】
2020年8月,经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租赁”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诉讼来非法占有公民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将赃款退还相关被害人。
【案例警示】
砍头息是指贷款机构在放款前,以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义,先行从放款资金内扣除一笔,然后让借款人按照扣款前的金额还本付息。
2017年12月,国家《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指出:“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近年来,我们曾多次接到相关借贷投诉,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借款人通过助贷机构借款时,往往存在不看合同实际内容而偏听偏信业务员信口讲解,然后就直接签字,甚至委托业务员代为APP操作,还配合对方完成录音录像、拍照等诸多流程,事后很容易引起客户以“不知情”“误导”等各种理由投诉。我们呼吁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尽量到银行或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确有必要通过助贷机构贷款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不要轻易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告诉对方,不要轻易委托对方代为操作流程,以防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建议借款人尽量保留诸如微信qq聊天记录、人证物证、视听资料、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有力支撑,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