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首页 | 发布实录
正文  
《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8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具体意见。常州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对《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了学习,并且提出了明确的贯彻落实的要求。市安监局按照市委常委会会议的要求,结合常州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2018年12月26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常州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卫兵向媒体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6章31条,基本框架与省《实施细则》保持一致,重点在责任要求、职责内容、问责追责等方面结合常州实际作了一些细化和补充,更加体现了新时代新思想新作为方面的要求。

一是责任要求更加明确。《实施办法》在落实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方面增加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安全生产监管的原则方面增加了“强化依法治理,强化属地管理”;把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确定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及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制原则方面增加了“辖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是职责内容更加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5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不同职责,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中增加了“全面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统揽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等内容;在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中增加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在政府分管领导干部职责中增加了“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等行动;在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中增加了“领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健全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督促做好善后”等内容。

三是问责追责更加合理。第五章明确了问责和免责的情形、形式、程序,在省《实施细则》基础上科学合理明确了一些问责情形。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一类从轻、减轻追责的情形:“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上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虑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偶发性,平时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很好也不能保证本区域不发生事故。增加这样的条款,是按照《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实行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而提出的,把平时工作与事故问责结合起来,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避免安全生产“靠天吃饭”、无所作为的思想。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一类容错情形:“在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中敢于担当负责,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充分评估了安全风险而作出的决策,决策与生产安全事故与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容错原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就要考虑当前安全生产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企业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在政策层面难于得到有效解决,非常需要领导干部来挑一些担子,根据总的原则和方向来处理和解决基层的矛盾和问题。所以,根据《常州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常办法〔2018〕53号)第六条的原则,提出了这条容错条款,也是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三项机制”的创新举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