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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乡(镇、街道)可以在委托权限内,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告知权利。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五、送达决定书。
六、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延(分)期缴纳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未申请延(分)期缴纳或申请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获批准,又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征收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告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七、结案。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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