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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院内驾车不慎相撞 内部道路不以肇事定罪

发布日期:2019-01-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17年5月,阎某在某公司院内驾车行驶,行至岔路口处看到邱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从侧面驶来,二人均以为对方会让行,便以最快的速度想冲过去,没想到造成二车相撞,致邱某颅脑损伤死亡,阎某得知自己闯了祸,在他人报案后自己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补偿5万元,取得了邱某家属的谅解。

荣成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阎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在得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于为何没有将阎某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本案中,事发地点属于公司院内,并不对外开放通行,因此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简言之,此类事件,如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不符合,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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