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4月17日上午10:00
发布地点: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新闻发布
发布人员:黄秋雄 常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白 鹤 常州市检察院监所监察处处长
王 灿 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主持人员:王志新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发布会主席台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王志新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王志新】: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为了让大家更好得了解常州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今天我们请到了常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秋雄先生,常州市检察院监所监察处处长白鹤先生,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灿先生向大家介绍情况。下面有请黄秋雄先生做新闻发布。
黄秋雄 常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黄秋雄】: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自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强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各项要求,突出法律监督重点,改进法律监督方式,提高法律监督实效,依法惩处司法腐败,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牢牢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下面,我将有关情况向各位作一通报。
一、 全市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监督更是捍卫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具体体现在“三个维护”,即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涵盖了打击、预防、保护、监督、教育的各项功能。
自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教育改造、劳动安全、生活卫生、物资保障等各个方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88次,发现并纠正各类问题172次,逐案审查减刑案件15946件、假释案件3474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9件,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打击罪犯又犯罪案件15件,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刑罚执行环节各类诉求74件,着力营造了安全稳定、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监管环境。
二、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是深化同步监督,提升监督实效。注重把检察职能向服刑改造的全过程延伸,加强对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病情鉴定等重点问题监督,努力实现零距离、无缝隙的同步监督。严把关口,着力纠正了一批“可减而不减”、“不可减而减”的案件。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纠正不当减刑120件,纠正不当假释214件,收监执行12人。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钟楼区“宝马女”勇救落水老人事件,及时向钟楼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其记功奖励并提请减刑,最终该对象被减刑6个月。针对在服刑期间有多次严重违规行为的刘某某减刑一案,提出了不予减刑意见并通过庭审监督出示证据、阐述依据,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并依法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司法公正。认真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严查“花钱买刑”、“以权赎身”,强化“三类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注重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的全面掌握,推行职务犯罪处级以上人员单独立档、厅级以上人员层级备案审查,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严格把握实体要件和程序审查的关口,依法纠正多次、频繁减刑个案,依法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比例。在深入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对11名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三类罪犯”依法收监,建议并成功撤销对常柴集团原董事长沈某某保外就医期间减刑裁定。
三是坚持惩防并举,严防司法腐败。围绕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受贿索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介绍贿赂等职务犯罪。2012年以来共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有罪判决率为100%。通过查处监狱民警杨某受贿案、看守所民警孙某某滥用职权案等案件,有力打击司法腐败行为,有效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办案开展“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建议”,运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廉政执法教育,共举办“法制讲坛”19次,受教育人数达2100人,有效帮助监管单位健全管理机制。
四是深化机制创新,促进司法规范。积极推动减刑、假释由“书面审”向“开庭审”转变,在全省率先探索减刑、假释庭审监督机制,联合法院、监狱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实施办法》,逐人庭审监督412人次,提出纠正意见50余条。着力改进社区矫正监督“单兵作战”形式,推行“1+X”模式,运用信息化技术强化动态管理,无缝衔接各职能部门,最大程度优化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能。顺应人民群众对监管安全、司法公正、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推出十项维权保障措施。组成的“法律服务团”接待咨询200余人、处理疑难问题37件,向数百个家庭给予了司法救助,为被监管人依法挽回非涉案财物数万元。
三、刑罚执行监督取得的成效
一、监管秩序更加稳定。向服刑改造和监外执行的全过程延伸监督触角,加强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掌控,提高了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和程序瑕疵,向监管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6次、书面建议整改126次,健全20余项管理机制,有效杜绝了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脱逃、集体性疫病等重大事件发生。
二、司法公正更加彰显。积极倡导“减刑公平”理念,依法减少不同罪名、不同刑期被监管人之间的刑罚执行差异,努力将司法公平公正的阳光照向每一名服刑人员。目前,原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比例一度明显趋高的现象得到了控制,“老、病、残”、艾滋病、短刑期等服刑人员的减刑比例相对提高,“三类罪犯”减刑比例与一般罪犯相近。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教育,让服刑人员感受到秉持公正的司法环境,看到回归社会的希望,转变为深刻悔罪、认真改造的主流追求和切实行动。
三、合法权利更有保障。通过开设“检察官信箱”,开展“约见检察官”、“检察官接待”等形式,建立了畅通有序的服刑人员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成功搭建起与服刑人员的沟通交流渠道。积极组织的“送法进监区”、“检察官说法”、“法律帮助面对面”,为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利提供救济途径,营造起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四、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切实将上级对于规范刑罚执行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制定出台《刑罚变更执行实施意见》,切实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和办案流程。践行执法为民承诺,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终结性法律文书,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邀请媒体记者“走近现场”,以公开促公正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下一步,常州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完善和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对“三类罪犯”关注度,确保刑罚执行活动更趋规范、更显公正;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明确职责分工和实体标准;进一步加强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精神,提升整体素能,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王志新】:谢谢黄检察长。下面有请记者朋友提问。
江苏商报记者提问
【江苏商报】:
我们注意到,刚才发言人提到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三类罪犯”刑罚执行监督,能不能解释一下“三类罪犯”的范围?强化“三类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白 鹤 常州市检察院监所监察处处长
【白 鹤】: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规定,“三类罪犯”指的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备受关注。一些监管事故发生的背后不同程度反映了执法缺位、不到位问题,像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和哈尔滨延寿、广东韶关脱逃事件中的相关人员被问责追责。特别是在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件中,共有包括司法行政、监狱、看守所、法院工作人员等24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当前形势下,对于规范司法、强化监督的社会关注和急切呼声前所未有。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下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明确要求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严控制,并对强化司法责任、严惩司法腐败提出了细化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为检察机关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提供了依据、制定了规范。
南京晨报记者提问
【南京晨报】:
正如刚才发言人所言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关注,我们新闻媒体也不例外。我想问一下,除了像今天这样的发布会,检察机关还会有哪些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途径呢?
【黄秋雄】:
首先,我代表常州市检察机关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各位一如既往地宣传和监督常州检察工作,运用主流阵地,传播检察好声音。
根据高检院和省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和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司法办案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情况外,在不妨碍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下,我们将及时公布以下司法办案信息:
1.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专项工作情况;
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3.社会广泛关注的罪犯又犯罪案件情况;
4.其他可以公开的刑罚执法监督过程中的司法办案信息。
对以上信息,我们将及时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常州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新华日报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
据我们所知,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刚才发言人也介绍了此项活动的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如何去巩固和深化活动的成效呢?
王 灿 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 灿】: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是在规范司法、严惩司法腐败的大背景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性专项活动,通过对“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深入挖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和线索,严厉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常州检察机关在此次专项活动过程中收监了一批罪犯、查办了一批案件、出台了一些规定,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活动不是目的,此次活动更深层次的意义也正是要把刑罚执行监督抓得更实、抓得更细,下一步在巩固和深化专项活动的成效上,我们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抓好总结回顾,把活动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出来,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二是抓好分析研判,进一步梳理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和掌握刑罚执行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三是抓好线索排摸,严查司法腐败问题。
【王志新】: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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