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在食品领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关键举措。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2020年3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随后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5号),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特制定《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而全面提升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强化社会共治。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个部分,从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办法、信用分级监管、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公开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成,强调在全市范围从事食品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适用本办法。同时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职责划分。
第二部分是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常州市智慧市场监管综合业务云平台”归集食品企业信用信息,明确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录入原则与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是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办法。明确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对企业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并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进行信用评定,将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采用12分制管理进行动态管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和加分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部分是信用分级监管。明确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该企业监管级别的重要因素,对守信企业、一般失信企业、较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采取分级监管。
第五部分是信用信息修复。详细规定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以及信用修复流程。
第六部分是信用信息公开。规定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依托市大数据共享交互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在多平台的共享互联,并对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降低公众和社会组织在食品消费及交易中的风险。
第七部分是附则。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提供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服务,共同推进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同时,明确食品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追责。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是食品领域推动建立信用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创新举措,打破了原有一年一评的传统模式,采用12分制,建立了动态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管局对守信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的一般失信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加强警示教育,提醒、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于较重失信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企业除加强监管的措施外,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同时依托市大数据共享交互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在多平台的共享互联,并对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降低公众和社会组织在食品消费及交易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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