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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常州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标志着全市停车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有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机动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有着直接影响。近年来,常州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乱”成为民生痛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市民群众高度关心、重点关注,但国家和省没有专门对机动车停车场进行立法,停车场管理的内容分散在各种政策文件中,政出多门,停车场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也没有统一规定,亟需通过立法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2006年,常州市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通过多年的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文件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形势。为加强我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2017年,常州市公安局向常州市政府提出《办法》立法申请,同年《办法》被常州市政府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2019年,《办法》被常州市政府正式列为立法项目。自2017年起,常州市公安局组建《办法》起草工作小组,与市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了《办法》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专家认证等一系列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制度及其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办法》总则明确了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管理边界。在政府职责方面,提出市、辖市(区)政府建立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停车辆开展巡查和执法。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按职责分工管理;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志愿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和宣传工作。为了打破信息壁垒,推动构建部门协同共治的治理体系,《办法》提出建立停车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互通共享。

(二)构建了覆盖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办法》明确了市级层面负责编制我市停车场专项规划,辖市(区)层面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停车布局规划,制定停车综合管理措施和区域优化改善方案;规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定期组织评估和调整;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停车场建设计划,辖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场建设计划;明确了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停车场;规定了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的“四同步原则”;提出将新能源充电设施、无障碍停车位等纳入停车场配套建设要求。

(三)明确了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停车供给。充分利用各类土地资源增加停车供给,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办法》将多种潜在停车资源的开发利用分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场;规定了辖市(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规定可以利用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之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区域(即退红线区域)设置停车泊位;规定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停车场。

(四)细化了停车场智能化管理要求。为了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出现的社会停车泊位资源浪费,《办法》将停车场智能化管理作为规范停车秩序的重要抓手:不仅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本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信息;而且规定公共停车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场应当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出入口、实时泊位等信息;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五)健全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系。《办法》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求和管理措施: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与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提出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道路停车泊位;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会同相关部门设置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供出租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校车、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以及旅游车辆临时停靠上下客专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六)统筹推进停车资源共享。为了充分利用停车资源,《办法》提出了实行停车资源共享,将共享模式分为三种情况加以规定:对于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应当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七)全面完善退红线区域停车管理。退红线区域停车管理一直是停车管理的“灰色地带”,也是停车管理与执法的难点。为了规范退红线区域停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退红线区域设置停车泊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在设置原则上,强调城市街区机动车停车位不足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方能设置停车泊位;在设置程序上,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对于新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在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对于已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论证后,予以设置。在设置要求上,强调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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