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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溧阳市日前下发了《市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2年71日起,全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更好地宣传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生产和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时,对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津贴或生活补贴待遇。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二、我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生育保险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率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确定。企业必须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什么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3.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无欠费,其有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
  六、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参保人员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如何发放?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8天(含)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常州市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八、生育医疗费如何补偿?
  生育医疗费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
  新增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人。
  产时住院医疗费结算。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九、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如何补偿?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实行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予以补偿: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15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
  3.流产一次性补贴250元;
  4.引产一次性补贴1500元;
  5.绝育手术一次性补贴2000元;
  6.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2000元。
  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最高补偿标准的一种。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十、失业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参保人员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同类待遇部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十一、急诊、抢救或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或异地(含市外转院)生育(计划生育),在非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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