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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于2013年3月11日出台了《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的原则?

    答:(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制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辖(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6、非因拆迁原因,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8、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9、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0、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的家庭;

    11、通讯费月支出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的家庭;

    12、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4、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八)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十二)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2年以上的居民;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十四)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五、如何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居民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辖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七、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家庭各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业评估。以辖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

    (五)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六)民主评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等财产信息。

    八、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如何计算?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哪些对象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1、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侨眷;

    6、少数民族居民。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1、优抚对象;

    2、企业军转干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持有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发放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员按差额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等大重病的人员,其本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员按差额补助。

    (六)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发放保障金,家庭其他成员按差额补助;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补助。

    十、低保审核审批时限

    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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