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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4月19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岳鸣刚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socialyue@yahoo.com.cn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
    第三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年获奖组织不超过10家,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辖市(区)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和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评审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四)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询问并进行答辩;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
    (七)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领导小组授予“常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常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数量每年不超过5个。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书面报告或发现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得常州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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