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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二 房地产用途变更

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4、房地产用途变更证明(房屋用途变更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规划用途变更证明,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
5、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土地用途变更提供);
6、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土地用途变更提供);
7、土地勘测报告、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土地用途变更提供);
8、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是个人时提供,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单位时提供,收复印件);
11、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12、其它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登簿→缮证→交费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实地查看的另需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
纯土地、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登记收件收据(委托他人领证的,需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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