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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为何要制定《办法》?

答: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涉企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的常规工作,工作面广量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近年来,我市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涉企检查频次高、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尚未杜绝;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也对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实现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法治化,有效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管,进而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问:什么是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制度?

答:所谓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限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明确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方式等内容,从而确定行政执法机关的权责内容,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为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规定不实行清单管理以外,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要求制定并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国家或者省已经制定行政检查清单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问:何为涉企行政检查的分类管理?

答:本市按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区分不同方式和要求,依法分类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问:什么是日常检查?如何监管?

答:所谓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常检查主要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为形式。针对日常检查的特征,《办法》规定了两项监管措施:

一是要求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比例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是严格频次限制,即日常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什么是专项检查?如何监管?

答:所谓专项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上级的部署,或者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就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结合专项检查的特征,《办法》规定开展专项检查,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问:什么是个案检查?如何监管?

答:个案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对特定检查对象进行的行政检查。针对个案检查数量多的现实情况,《办法》规定开展个案检查,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二日内向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个案检查应当按照相关领域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执行。

问:如何切实减少重复检查?

答:一是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建立内控机制。

二是推行分级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综合研判行业监管特点、对象规模、风险等级,结合本市各层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能力水平等,合理确定本市各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范围,减少不同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同一检查事项分别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

三是推进合并检查和联合检查。除个案检查以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在一个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在一个月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协调安排、联合实施。

四是推进综合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监管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检查事项实行跨部门综合检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公布需要实施联合检查的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以及检查要求等。

五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监管对象所属行业领域、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区分等级、范围、频次,实施差别化行政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三年内未被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可以实行一般监管。

问:如何推进联合检查?

答: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个月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统筹协调、联合实施。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实施的现场检查,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问:什么是涉企行政合规指导?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指出:“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推行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旨在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帮助企业在风险排查、合规经营上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涉企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标准的宣传,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鼓励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公布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明确涉企常见违法情形以及合规建议等内容,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降低违法风险。

问: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守哪些实施规范?

答:一是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方法。涉企行政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情况说明、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抽取样品等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用遥感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是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掌握检查对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等基本信息,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在确保现场检查目的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将检查事项以及检查日程、流程等提前告知检查对象。

三是明确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要求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做到仪表规范、行为得体、用语准确。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由,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四是明确现场检查规范要求。本市推行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场制度,执法人员对重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扫码后再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检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检查文书,或者采用相应的音像形式记录,并做好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的衔接。

五是明确检查结果反馈的时限,要求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发现应当立案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是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公开制度,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涉企行政检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行政机关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开。

七是实行涉企行政检查案卷制度,即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对涉企行政检查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进行归档,形成行政检查档案。在涉企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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