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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热点回应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1、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是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答: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释义,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二、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三、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因此,企业劳动保护支出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防暑降温费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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